• Phone: (626) 280-2207
  • Fax: (626) 280-2243

THMANA By Law

北美洲台灣旅館公會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美洲台灣旅館公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Taiwan Hotel & Motel Association of North America」簡稱
為(THMANA)。

第二條:   本會係以北美各州(或區域)並認同台灣之旅館公會為普通會員所組成,
而各旅館公會之服務區域不得重疊。

    第三條:   本會係非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

    第四條:   本會會徽如附圖(待公開徵求後表決)

第二章:宗旨

    第五條:   本會設立之宗旨如下:

  1. 團結北美各區域旅館公會之力量,相互合作共謀會員之權益與福祉。
  2. 促進各會員之互助及聯誼、交換旅館經營理念與經驗,提昇經營層次,共謀會務之發展。
  3. 融入美國主流社會,加強各會員聯繫,擴大經營視野、開拓旅館業之國際觀與競爭力以提昇旅館同業之形象與地位。
  4. 加強與美國及台灣有關機關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之連繫,作為同業改進之參考。
  5. 舉辦旅館專業之講習、進修、解決經營上各種困難,以提高經營效率。
  6. 本會不具任何政治色彩。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贊助會員二種,經二位普通會員以上推薦,並經理事會審查及表決通過後,始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1. 普通會員:各州(區域)之旅館公會為普通會員。
  2. 贊助會員:各公司行號、社團或個人認同本會及熱心捐助本會者得  

                   以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1. 普通會員具有發言、建議、提案、表決、選舉與被選舉權,但贊助

    會員僅有建議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並善盡心力達成任務。

第四章:理事會

   第九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如有必要時由三分之一理事連署後得召開臨時大會,由總會長於開會日十五天之前發通知會員參加。理事會,應有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超過半數以上同意,決議始生效。

    第十條:    由普通會員推選一至五名擔任本會理事,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第十一條:   理事會議應有過半數理事之出席,並經出席理事超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其決議始有效力。

   第十二條:  理事因特別事故而無法出席理事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理,但
每一位代理人代理一人為限。

第五章:總會長,副總會長,秘書長及財務長

   第十三條:  總會長由各區域公會推薦人選輪流擔任,任期一年,每年自七月一日起
至次年六月卅日止,各區域旅館公會輪流擔任總會長,不得連續輪空兩
次。

   第十四條:  副總會長得由各普通會員選派一人擔任,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第十五條:  秘書長及財務長均由現任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與      
總會長相同。

第六章:名譽總會長及名譽副總會長

   第十六條:  名譽總會長及名譽副總會長: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半數以上同意                                                   
後任命之,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第七章:顧問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顧問委員會,其名額及推選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八條:  工作委員會

為推行本會會務,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召開會議決議,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乙名,委員若干名,不以會員為限。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總會長相同。

    1. 會員審查委員會。
    2. 法規委員會。
    3. 會務委員會。
    4. 財政委員會。
    5. 選舉委員會。
    6. 公關委員會。
    7. 會員權益委員會。
    8. 年刊編輯委員會
    9. 網際網路委員會

        

第八章:會議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討論同一議題時,每人發言不得超過三分鐘,並以一次為限,但經主席    
許可後得以延長時間及次數。

 第廿條:     臨時動議案,必須說明理由後,由理事二人以上附議始成為議題,或否
決理事會以前決議案,必須由五人以上理事連署附議,經全部理事三分
之二表決通過後始生效力。

 第廿一條:   所有表決議案,得以舉手或投票方式行之。

 第廿二條:  除依本會章程規定外,有關會議規則以ROBERT RALES OF ORDER的程
序法為準。

 

第九章:會址

 第廿三條: 本會會址得由理事會指定法定辦公地址或以每屆總會長之辦公地址為本會
當然會址。
第十章:經費

 第廿四條: 理事會由總會長副總會長,各級幹部、理事、榮譽職人員自由樂捐外,得
向有關單位募捐,以充實本會開支,其不足部份由總會長負責解決之。

第十一章:附則

 第廿五條: 本章程經籌備會(理事會)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表決通過後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修改或增補時亦同。

 第廿六條: 為便於推行會務,理事會得訂定章程施行細則

 第廿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二00五年六月十一日理事會通過後實施。